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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及应如何分割

日期:2018-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24次 [字体: ] 背景色: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及应如何分割

——朱某某等诉李某等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6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房某某

被告:李某、朱某丁、朱某戊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日,朱某己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辛(朱某己之父亲,于案件起诉前去世)、原告朱某某(朱某己之母)及被告李某通过诉讼及仲裁方式,分别获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123000元、因工伤死亡补偿57465元。在获得以上两笔款项后,李某以朱某己去世前夫妻间有诸多债务需要偿还为由,拿了大部分款项,只给朱某辛及朱某某3万元,此后双方一直处于争执状态。2016年5月,朱某辛因病去世,朱某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之前没有给完朱某某夫妇的款项,被告李某仍以需要偿还夫妻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被告李某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遗产,应当按照遗产处理,以赔偿款偿还债务后才予以分配;其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而原告朱某某还有4个子女共同赡养,对生活来源无须顾虑。

【案件焦点】

1.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及应如何分配;2.死者近亲属是否优先使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身前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朱某己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及是否应等额分配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发生于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并非对死者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的分配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中适当分割,即非等额分配。

2.关于朱某己的死亡赔偿金能否直接偿还债务的问题。朱某己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朱某己的遗产,是赔偿义务者基于对朱某己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近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指向的对象为朱某己的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并非朱某己本人。因而,被告主张朱某己的死亡赔偿金应优先偿还朱某己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朱某某等人要求等额分配朱某己的死亡赔偿金(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被告朱某丁、朱某戊为死者朱某己的未成年子女,对朱某己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大,反观,死者朱某己的父亲朱某辛(案件起诉前已病故)、母亲朱某某虽然年老但尚有四名子女可扶养。因此,朱某辛、朱某某、李某、朱某丁、朱某戊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比例为1.5:1.5:1:3:3为宜,即死亡赔偿金180465元,扣除丧葬费30000元剩余150465元,朱某辛应得150465x1.5÷10=22569.75元,朱某某应得150465x1.5÷10=22569.75元,李某应得150465x1+÷10=15046.5元,朱某丁、朱某戊应得150465x3÷10x2=90279元。被告李某已给付原告朱某辛一方30000元,该款应视为向朱某辛及朱某某各给付15000元,即被告李某还应向朱某辛、朱某某各给付22569.75元-15000元=7569.75元。因朱某辛已于2016年5月30日病故,其所应得份额的剩余款项已成为了朱某辛的遗产,木院审理的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已不能完整地囊括该部分遗产的分割,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且经本院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某律师释明,原告至今无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处理,本院对朱某辛应得份额的剩余款项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分割。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己的死亡赔偿金150465元(已扣除丧葬费30000元),朱某辛分得22569.75元、朱某某分得22569.75元、李某分得15046.5元,朱某丁、朱某戊共分得90279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7569.75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分割原则的认定。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权利主体。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付,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付。死者赔偿金本身是对死者劳动收入的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性补偿(基于被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未来总体收入减少,表现为法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减少或丧失,法定继承人未来可继承财产之减少),是补偿给死者近亲属的,而非死者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人范围。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于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的近亲属的范围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确定。即属于第一顺位的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加害人请求死亡赔偿金,在没有第一顺位亲属的情况下,可由第二顺位亲属兄弟姐妹等行使。3.分割原则。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基于被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未来总体收入减少,由于各亲属间的状况各异,因此各亲属之间的损失并不均等,所以所获利益也不能完全一致,方显司法裁判的公平与公正。总体而言,分割原则应优先考虑因被害人死亡所受损失最大者,如未成年子女,年迈无其他抚养人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进而综合考虑其他亲属之损失,力求分割原则、比例符合保护老幼,实现整体利益的平衡。

编写人: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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