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都是遗嘱人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行为。但是,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利人范围不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包括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并且与遗嘱人存在一定的血缘姻亲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但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在遗赠中,受遗赠权的客体只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是无偿取得遗产,原则上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在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债务时,受遗赠人只是接受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包括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遗嘱继承人的义务,不能超过其所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
(3)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行使方式不同。《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接受遗赠需要采取明示方法。而遗嘱继承人只要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接受继承可以采取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参与遗产分配的方式不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遗产,其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实现其继承权四、遗赠的接受、放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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