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继承纠纷

继承遗产两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日期:2018-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17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遗产两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朱某某、吕某某诉邓某甲等继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1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某某、吕某某

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基本案情】

1986年邓某丁和其父母板砖烧窑在孟家洲17组修建了三间平房。当时邓某甲已成家立业另有新居,邓某丙、邓某乙随父母居住,后出嫁。1990年朱某某带着9岁的女儿吕某某嫁给邓某丁并与其共同生活。当时进行了分家,邓某丁的父母住东头一间房屋,邓某丁与其妻子朱某某、继女吕某某住西头两间房屋。2002年6月,邓某丁父母相继去世,同年12月,邓某丁自缢身亡,吕某某及其家人对其进行了安葬。留下的房屋(包括邓某丁父母的一间)由朱某某、吕某某管理、使用。后因朱某某外出打工,吕某某出嫁,上述房屋交给邓某乙管理和居住。2015年朱某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经x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朱某某与邓某乙丈夫陈xx达成调解协议:陈XX自愿于2015年9月18日将田土和房子归还给朱某某,由朱某某补偿给陈xx田土、房子管理费2.3万元。双方履行完协议后,邓某甲、邓某丙找朱某某评理,说该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遗产,都应享有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闹。朱某某、吕某某认为邓某丁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屋一间虽系其父母的遗产,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同为子女,理应享有继承权,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时效为2年,目前,上述三人主张遗产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了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对其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屋1间没有继承权,该继承权应由吕某某、朱某某享有,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朱某某、吕某某诉称中所述三间房屋系家庭成员6人共同出资出力修建,系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财产份额应先由6人平均分割后再谈父母份额的继承问题,故上述三间房屋均有争议。朱某某、吕某某虽系邓某丁遗产的继承人,但遗弃了邓某丁,其继承权理应丧失。朱某某、吕某某诉称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继承遗产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继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朱某某、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丧失遗产继承权。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丧失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法律事实,本案是因2015年9月朱某某回家要求要回房屋并与邓某乙夫妇签订了调解协议而引发的争议,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乙从此时开始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故而找到朱某某理论,故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点为2015年9月,邓某丁的父母于2002年6月相继去世,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2002年6月,至今未超过二十年。该院认为本案三被告继承遗产并未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三被告并未丧失继承权的胜诉权。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朱某某、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方式是要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视为共同共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其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只对邓某丁生前居住的一间房屋的继承权提出诉讼,并且只要求判决三被告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三被告并未对继承其他房间提出反诉,本案就只对三被告对邓某丁居住的房间是否丧失继承权进行审理。原告以三被告在2年期限内未主张继承遗产权利为由,认为三被告放弃继承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错误理解了放弃继承的方式,放弃继承要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否则视为接受继承,2年的诉讼时效也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的继承人自知道朱某某回来要房屋并且签订调解协议开始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因此被侵犯的时间应为2015年9月,并未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没有继承权不能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侯仙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