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很多城市的房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此种情形时,按何种登记类型办理,较为茫然。
答:如果房产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已明确表示为一方个人单独所有的,现双方要求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由于房屋的权属主体已发生了变化,即由以前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登记机构应当按转移登记办理。而且从法理而言,也应征收另一方所获产权份额相对应的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需要向产权取得方征收契税。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夫妻房产加名征收契税是有法可依的,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上述通知却明确免征契税,即便如此,登记机构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一方面登记类型的界定与税收并无必然关联,以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为例,转移登记涉及标的物权属主体发生变动,而变更登记仅仅是标的物坐落、面积等客体信息发生变动,而标的物的权属主体并不发生变动,可见,登记类型的判定与税的收取并无联系,另一方面此次下发的通知,明显带有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规应景而作之嫌,其目的是统一认识,消除纷争,而且免征并非不征,免征往往是基于某些特殊情况所作的暂时考虑,它也可能理解为暂不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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