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
白某与刘某于2004年同居,2007年刘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某因琐事与白某发生争议,白某用水果刀将刘恬某刺伤,医治无效,刘恬某死亡。经鉴定,白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以白某的父母亲为被告,要求其父母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经查,刘某在与白某同居后,其父母将白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情况告知了刘某,但要求双方正式结婚,刘某找人花钱做了假结婚证。
法院处理
刘某以虚假结婚证欺骗白某父母亲,监护责任转移给刘某,白某案发时已经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与刘某共同生活,不能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而刘恬某未满18周岁,刘某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刘恬某与白某有矛盾,白某有精神疾患,放任双方相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二审部分维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的,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有一定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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