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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共同出资买房后反目 争夺房产法院判父亲胜诉

日期:2015-11-1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记者孙思娅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女反目,上法庭争夺一处各交纳了一笔购房款的房屋。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女儿一方败诉。

双方争夺的房产购买于2007年,父女二人各交纳了一笔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并由父亲实际管理并对外出租。2011年,父亲将房屋变卖给案外人。

2013年4月女儿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父亲曾经达成过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父亲将房屋卖掉,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要求父亲赔偿损失300万。

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女儿向法院提交了父亲向其出具的保证书,父亲保证将房屋转移到女儿名下;两个弟弟向其出具的协议书,证明诉争房屋由姐姐出资的协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父亲不同意女儿的主张,认为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父亲主张,女儿确实向自己转账过一笔款项,但该款项是自己为购房向女儿借的借款。对于其他证据,父亲主张本希望百年之后将房屋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套,但后来事与愿违,自己就撤销了对女儿的赠与。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父亲保证将房屋转移到女儿名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有两种可能: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或父亲将房屋赠与女儿。

法院指出,女儿主张双方有借名买房关系,应当由女儿举证证明其主张。女儿与两个弟弟的协议书,女儿与父亲谈话的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达到的证明力与父亲的保证书并无二致,不能排除双方是赠与关系的可能性。

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父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的行为,即表示父亲不愿再履行赠与协议,撤销赠与。

此外,本案中,诉争房屋的认购合同、购房款票据及房屋权属证书的原件均由父亲持有,父亲同时管理着诉争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女儿并非诉争房屋的实际物权人,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2014年8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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