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涛、杨某宇二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俊涛酒后闯入宾川县平川镇“鑫源春休闲园”4号KTV包房,将未成年人任某正在唱歌的音响关闭,并和任某的父母发生争执。尔后,被告人杨某涛邀约被告人杨某宇等人持啤酒瓶再次闯入4号KTV包房,将任某及父母打伤。经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和其父母所受伤均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涛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受害人对杨某涛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涛、杨某宇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涛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作者:肖建宏、杨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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