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冯某曾骂过自己为由,心生怨气,便伙同申某一同将冯打成轻伤。2015年9月24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刘某、申某赔偿冯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78.33元。
2014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以冯某曾骂过自己为由,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金碧辉煌KTV门口,伙同申某对冯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冯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78.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申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小题大做,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因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赵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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