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出气充当打手 寻衅滋事三人获刑
禁不住高额报酬诱惑,三男子“受人之托”教训被害人,跟踪被害人的车辆故意制造刮蹭事故,借被害人下车查看之际对其进行殴打。2016年2月29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三被告被以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
2015年5月,王某(另案处理)以被害人周某欠账不还为由,委托被告人候某教训周某,候某同意,双方商定报酬为60000元,后王某将周某的照片、驾驶车辆情况、公司厂址等信息提供给候某,并支付先期报酬30000元。5月底,被告人候某又委托被告人郭某教训周某,并提供周某的信息及向郭某交付先期报酬5000元。
2015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纠集被告人黄某、周甲(另案处理)、“建哥”(另案处理)等四人,经预谋后携带事先购买的木棍等工具驾车在被害人周某公司附近蹲守。17时许,被害人周某驾车离开公司,郭某、黄某、周甲、“建哥”等四人驾车跟踪周某至洛龙区开元大道经五路路口时,由“建哥”故意驾车剐蹭周某车辆,在周某停车查看情况时,郭某、黄某、周甲、“建哥”等四人持棍殴打周某,周某车辆雨刮摇杆键在其被殴打过程中损坏。被害人周某受伤后,郭某等人又将周某车辆轮胎充气桩拔掉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王某向被告人候某支付剩余报酬30000元,被告人候某又向被告人郭某支付报酬30000元。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车辆损坏价值为78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为获取报酬,授意郭某等人无端滋事,被告人郭某组织黄某等人在马路上驾车尾随并逼停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并致他人财物损坏,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悔罪表现,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作者: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孙振美 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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