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证据规格
第二百九十三条 证据规格
寻衅滋事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实施过程,危害后果等;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逞强争霸、显示威风,还是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抑或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的;
3.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共同犯罪的需问明同伙、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地位和作用、具体行为表现等情况;
6.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询问受害人或单位(应由具体人出证),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
2.受侵害程度(结伙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伤情),滋事次数等。
(三)证人证言
参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现场遗留物等;
3.其它。
(五)鉴定意见
物价鉴定、法医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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