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
1.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
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其特征、经过、结果等,以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三)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四)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出于以强凌弱、占便宜、耍威风,或者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者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动机,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态。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行为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有关网络方面的案件,注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作案工具、犯罪手段、方式、结果等犯罪过程,犯罪是否有预谋、是否受他人指使;
2.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作案时自身及所侵害的人或物的详细特征,人的特征主要包括年龄、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天的衣着情况等;
3.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侵害、财产毁损情况,强行索要、占用的财物的情况,以及作案工具等相关物证、书证的情况及去向;
4.在共同犯罪中,还包括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以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
1.案件起因、被害的时间、地点、次数、详细经过、后果;
2.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
3.行为人的人数、体貌特征,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行为、言语等;
4.受侵害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人身,应着重询问是否受伤、所受伤情如何、恢复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物,应着重询问物品的处置情况、是否受到了损坏以及损坏程度等;
5.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要求。
(三)证人证言
1.案发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1)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2)发生冲突双方的人员情况,如人数、体貌特征;
(3)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详细情况,如冲突过程、当时周围的情况、有无人员受伤或物品被损被抢等。
2.抓获人证言,证实:
(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
(2)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4)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
3.其他知情人证言,证实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四)物证、书证
1.强拿硬要、占用、损毁的物品及清单、照片;
2.产品、商品标识,产品质量认证书或产品说明书;
3.财物价格表、产权证、公有财产账簿、个人财产发票、单位商品、产品或备品台账;
4.犯罪工具及照片;
5.被害人身受伤情况的照片;
6.医学诊断证明书;
7.与案件有关的日记、书信、电传、电话记录、车船票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损毁公私财物现场、起哄闹事现场、作案工具藏匿现场、物证等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六)鉴定意见
主要包括:
1.血型、人体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
2.损毁、占用、强行索要财物估价鉴定,证实被损毁、占用或索要财物的数量、价值等;
3.指纹、足迹、压痕、蹭痕等痕迹鉴定;
4.文检等其他技术鉴定。
(七)视听资料
包括现场录音、录像等,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八)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被害人、作案工具及现场的辨认或指认笔录,相关人对行为人、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的辨认或指认笔录;
2.财物所有人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财物损毁说明;
3.收缴笔录、起赃笔录、退赃笔录、返赃笔录、物品返还清单或财产所有人出具的收条等。起赃笔录应包括如何起获赃物、起获
地点、赃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品种、特征,并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场进行核对,列出清单;
4.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有关群众或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恶劣或民愤极大的材料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滋事生端,进行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具体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情节恶劣”,应着重收集以下事实要素的证据:
其一,行为方式和手段,如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是否釆用了公开或组织的方式,证实危害结果的大小和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
其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证实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三,行为的时间、地点,证实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其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证实其主观恶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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