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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刑法相关规定

日期:2012-07-16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提供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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