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区域以自焚相恐吓的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9-05-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1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公共区域以自焚相恐吓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某日,张某、赵某携带汽油桶和打火机至某网吧内,分别将汽油泼洒在身上,并由张某手持打火机(内无液体),以点火自焚相威胁,欲逼迫该网吧退还其在此处玩赌博机输掉的部分钱款。后两人在与网吧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分歧】

关于张某和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赵某在网吧这一公共场所将易燃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虽然打火机里没有液体,但是在该种情况下若接触到火源即会引起火灾,势必会影响到在网吧上网的其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赵某为达非法目的,以点火自焚的手段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成立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可构成放火罪。构成该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引起火灾的故意,客观上要实施放火行为,更重要的是,还需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而这也是放火罪区别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即是放火罪的客观本质属性。结合本案张某、赵某的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其主观上是为了通过自焚相威胁达到非法取财的目的,而并无通过点火损害他人人身或财物的意图,其也明知打火机内并无液体;客观上,两人实施了准备汽油与打火机的行为,并在网吧这一公共场所将汽油浇至身上,但其打火机内并无液体不具有燃烧的可能性,其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即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要构成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需满足以下要件:一主观上系故意或放任,同时具有无事生非等特征;二实施了恐吓行为;三达到情节恶劣;四客观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张某、赵某以自焚相威胁,利用他人对放火的恐惧达到无事生非等目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情节恶劣、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则应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综上,张某、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