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3日21时许,赵某和李某甲、张某(二人另案处理)饮酒后驾车至通许县练城乡某村,稍后当三人欲驾车离开时,叶某酒后上到其车上,三人劝叶某下车,叶某不下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叶某要下车,张某停车后,被告人赵某也随叶某下车,并用拳头将叶某打倒在地,导致叶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叶某因外力作用而致双额叶脑挫裂伤、左颞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叶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叶某受伤后,于次日到通许县某医院住院治疗84天。2015年9月8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另查明,在审判阶段,因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共赔偿被害人叶某医疗等各项费用人民币86000元。被害人叶某对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现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被告人无犯罪预谋,主观恶性不大,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予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编者语:莫名其妙被打个轻伤,不得不说是突如其来的噩梦。犯寻衅滋事之人大多有脾气冲的毛病,若每个人都可以随意泄愤,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是对社会大集体每一位成员的利益损害。规范言行,掌控情绪,社会安宁和谐,如赵某般的噩梦才不会上演。
作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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