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2日14时许,在通许县玉皇庙镇东某村马某某家建房工地,张某甲和张某乙酒后与该建房工地的工人发生纠纷,邓某某在劝拉张某甲时,与张某乙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邓某某用拳头将张某乙打伤,致张某乙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张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邓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9月29日,通许县检察机关以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另查明,邓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谅解。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邓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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