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被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伤势严重死亡。
【分歧】
对于丙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丙针对甲盗窃行为的不法侵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甲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甲入室盗窃在先,且被乙发现后准备逃逸,并与乙扭打在一起,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而对此法律规定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因过失致人死亡。因为丙针对甲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甲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对其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乙为了保护其合法财产而与甲展开打斗,显然是正当防卫行为,乙父丙为了了帮乙,用刀砍向甲,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属正当防卫。但这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谓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予以了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适用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甲虽然由于盗窃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动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逃离,乙并无生命危险,故丙动刀砍死甲不是特殊正当防卫,系防卫过当,由于丙并无杀人故意,仅在主观上有过失,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作者:王永东 罗继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