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与赵某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受理该的婚姻登记员请他们拿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因他们没有带这些证明,所以婚姻登记员说暂不能办理他们的离婚登记申请。
评析:民证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1996年3月5日)第7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司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以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的协议。持有司民身体证或户籍证明,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证明身份关系和地域管辖,《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发给离婚证明还应收回《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允许包办或他人代替,而且法律要求必须到户口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同时还必须符合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持有上述证件,就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须持有法律规定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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