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醉他人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涂国华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徐碧玲
【案情】
张三与女青年李某相遇后,遂上前讨好李某,并邀请李某到一家宾馆吃饭、唱歌。在吃饭时的聊天中,张三表示生意做得很大,挣了不少钱。李某听后,凭着自己的酒量好,故意拼命劝张三喝酒。张三喝下十多瓶啤酒后就醉得不省人事。李某将张三扶进宾馆房间,并拿走张三某身上现金5000元及手机一部后离开。
【分歧】
在对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钱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用劝酒使得被害人喝醉后不知反抗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乘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他人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2、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但李某凭着自己的酒量好,故意劝张三喝酒并致张三醉酒,使得张三不知反抗,并乘机当场劫取了张三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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