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受伤适用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纠纷?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余慧
【案情】
吴某家所需拆除的旧房坐落于村委会的乡镇啤酒厂旧址对面,靠近程某及第三人段某居住地,两层四棚、屋顶盖瓦砖木结构。沿房屋后檐压墙的水泥预制板宽度约60公分,向外飘出20-30公分,离地面高度两丈左右。
程某与段某经常在一起从事倒混凝土、拆房等业务,没有合伙的书面协议,没有负责人,挣到的工资、报酬平均分配。2012年9月,程某与段某应约来到吴某家拆房,每人工资每天100元左右,伙食折抵金钱。
2012年9月2日,程某与段某来到吴某家开始拆房,段某从别处借了楼梯后两人爬上房顶,程某站在房屋后檐的水泥预制板飘沿上。在拆房过程中,程某站立的水泥预制板突然从后墙垮塌,摔至地面受伤。
【分歧】
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和段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拆除的房屋位于农村,拆房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适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拆房属于技术性工作,不是一般的劳动力就能胜任的,按照提供劳动成果的工作特点,本案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不是一般提供劳务的雇员,与段某一起拆房,两人地位相等,段某的行为不具有支配程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不适用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健康权纠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承担合同的责任一般侧重于从合同标的入手分析。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是需要安全的运输人员到达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合同的标的侧重于提供劳务成果,对提供劳务成果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没有明确性法律条文。
1.人身损害适用健康权纠纷是大的原则,有特殊情况时适用特殊案由。本案拆房是技术性工作,不是一般的劳务活动。在不能适用特殊案由的情况下,适用健康权纠纷是正确的。
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取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要是采取任何一种案由起诉,经过审理的事实等到印证,就不能采用另一种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纠纷性质和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出发,一定要选择合理的法律关系起诉。
3.法院对人身损害数目和损害赔偿种类的计算和描述,符合健康权纠纷的定性。除非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具有合同法规定的一般书面合同形式,当事人在选择时没有自行选择案由的话,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性侧重于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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