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照被用来做广告宣传可否主张侵权?
问:今年年初我陪一个朋友去拍婚纱照的时候,发现该店将我当初在这里拍的婚纱照作为橱窗宣传照片。我当时心里很不舒服,当初要求他们给我们多一些没被选上的底片都不允许,而现在摄影店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将我的结婚照用来做宣传,每天被展览在来来往往的人群中,所以心里很生气,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请问我是否可以告摄影店侵权,要求赔偿吗?
答:摄影店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可以对摄影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婚纱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你的同意许可使用您的照片做广告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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