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某与施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盖某与施某于去年登记结婚,现在由于双方都感到很难在一起生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双方写下了离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都签了字,现盖某想再婚,但听人说他们这种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与他人结婚属重婚行为。这种说法不知是否有法律根据?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适当的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是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只有依法履行了该程序取得离婚证,夫妻关系才为正式解除。依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行政程序)和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诉讼程序)。离婚当事人如为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依行政程序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如为一方要求离婚,须经人民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关系才正式解除。除此之外,合法有效成立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终止。一方另与他人结婚,要承担重婚的刑事责任。因此,双方私订离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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