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婚姻家庭

婚姻法讲座——之子女抚养篇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讲座——之子女抚养篇

子女抚养

一、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二、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 48 条对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

定 , 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 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

四、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随时要求增加吗?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六、离婚后探视权受阻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