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之财产分割篇
1、是否可以反向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夫妻双方不仅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反向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共同债务未偿还 离婚之后连带赔
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婚前买房,婚后“散伙”房屋如何分?
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且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的贷款为个人债务。但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配偶方出资清偿的应当予以返还。
二、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 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4、离婚时没拿到产权证 法院只判“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据此,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判“使用权”,而不会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6、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离婚时一方的公司股权如何划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你丈夫同意将出资转让一半给你,但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按以上规定,应视为其同意转让,你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8、婚前继承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继承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9、夫妻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0、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情形
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以下情形视为一方个人债务:1、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1、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该如何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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