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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摘要:亲子鉴定作为一门严肃的生命科学,以前只是作为司法审判中的法庭证据、刑事侦察中的身份确认以及医院进行血型配对需要而用。自从全国人大2005年“2·28”决定面向全社会开放以来,社会各界争议很大,观点褒贬不一。可以说,小小的DNA鉴定实验室每天都在上演着一幕幕人间悲喜剧,而它所折射出的人生百态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科学与社会、法律与观念等诸多问题发生碰撞的一个浓缩。
 

关键词:亲子鉴定;法律;DNA;鉴定机构

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公民在合法机构进行个人鉴定时,无需公开个人身份。公民个人在亲子鉴定方面的要求以及参与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隐私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个人参与鉴定时,采样可以在非公开场合、无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进行。DNA样品的邮寄以及结果的反馈过程均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个人鉴定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受到认可的,法院也不会承认这样的证据。

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专家说,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新型的科学技术,常常被当作检验家庭道德的试金石,正在越来越多地肩负着科学之外的感情和责任。

一、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

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决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还有的是种种原因造成“抱错”孩子的,父母带孩子做鉴定。

二、亲子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对于这一特殊的证据,要能够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使亲子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那么即使是为了满足丈夫的知情权,如果男方私自进行亲子鉴定,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于违反程序而取得之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也就不能作为丈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质或精神方面进行赔偿或者要求离婚的依据。如今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亲子鉴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间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鉴定机构的条件。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须具备从事业务内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3)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专门的检测实验室;(4)须具从事鉴定业务的三名以上鉴定人;(5)须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6)须有专门的场所。

第二,鉴定人的条件。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可以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2)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3)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执业道德。以上诸项只有本条需要编制鉴定名册的单位或部门仔细审核,以确保鉴定能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

鉴定的结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国内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对鉴定程序方面、鉴定机构的资格、设置也没有规定,有时候造成当事人重复到不同地方做几次鉴定的现象。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的

父亲怀疑子女是否为自己婚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女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

据德国《星期日世界报》报道,德国每年进行的亲子鉴定约3万例,专家估计其中约5%是私自进行的。根据德国现行法律,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在法庭上不能成为可信的证据。

从法学角度,笔者认为,亲子鉴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亲子鉴定应该得到提倡,它是诉讼阶段所需要的一项重要技术;有助于侦查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利于解决缠诉问题,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一些婚恋家庭专家对亲子鉴定提出质疑,虽然亲子鉴定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运用它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使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公开挑战,会不会引发更多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笔者认为,科学的应用必然产生一个与情感、与习俗不相适应的问题。

许多法官在应用中也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过,无论人们对亲子鉴定如何认识,如何评价,这项高科技技术都在越来越多地介入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

有人担心,亲子鉴定会作为检验配偶是否忠贞的试金石而被滥用,甚至担心亲子鉴定会增加婚姻的解体,因而主张予以限制。对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以无司法机关委托为由,便将公民个人申请拒之门外是不妥当的;做亲子鉴定与家庭破裂、婚姻解体并无直接关系。“凡是为证实配偶是否忠贞而来做鉴定的,说明夫妻间早有猜疑或不信任了,即使不做亲子鉴定,该破裂也得破裂。”

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亲子鉴定,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大力提倡,而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否则将使整个社会诚信度下降,使人们感到信任危机,这与社会文明是不相符合的。作为鉴定机构来说,也应当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必须在接受相关的委托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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