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演唱应注意版权保护
作者:郭振华
商业社会,面对街头巷尾的商业促销演唱和电视节目里的种种模仿秀活动,歌手们又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首歌里包含了哪些版权?
一般来说,一首歌曲至少包含了三个主体:词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这三类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歌词的作者对于词语的选择和编排是经过独特的设计处理的,作者对于词作品享有版权,他人在使用歌词(包括商业性演唱)时须经过许可,否则构成侵权。乐曲的作者是谱曲者通过对于音乐构成元素的构思创作的,使用音乐曲谱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表演者是歌曲的演唱者,他人不得随意录制、出售演唱的内容以营利。在涉及到歌曲类作品的案件中,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版权以外,还有一些邻接权,例如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围的一种权利,但在细节上和版权相比专有属性不足。此外还有其他比较少见的版权形式,如舞美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等版权。通常只有原创歌手能够禁止他人演唱,但由于音乐商业化趋势的增强,一些音乐公司通过买断版权或购买许可的方式,通过受让的形式,从词、曲作者处购买版权,此处公司可以作为版权人禁止他人演唱。此外,我国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形式,由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采取自愿的方式,吸收版权人参加集体维权。
★商业演出为什么会侵权?
版权是一种专有权利,除了版权人可以使用外,他人使用应当经过权利许可。歌曲版权属于作者智力劳动成果,权利人有权依据该版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果不经许可就擅自使用必然会侵害权利人的利益,伤害权利人创作的积极性,进而导致文化创新市场的萎缩,不利于文化发展。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应当向版权人支付费用购买许可。法定许可的种类很多,多为公共利益需要而由法律进行强制许可,限定版权人的权利空间,例如公益演唱活动,个人研究、学习、欣赏他人的歌曲,这类活动不构成侵权。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才会构成侵权。当下,在各种大大小小的商业活动中,许多活动的主办者并未意识到版权问题,如在一些商业开、闭幕式,促销宣传活动,电视节目模仿秀活动中,都会聘请歌手演唱,如果未征得版权人的许可,会构成侵权。
★警告无效怎么办?
在权利人要求禁唱无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的限制侵害人行为的强制命令。诉前禁令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一旦做出被禁止方应及时服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提交诉前禁令前应提供担保措施,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在商业演出中,如果出现了演唱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措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禁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初步证据,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曲目单上载明歌曲列表;第二,损失难以挽回,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演唱组织为临时组建,演唱会结束后将会解散;第三,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权利人还需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出现错误,用以赔偿损失。
★赔偿:门票收入还是出场费?
在商业演唱活动中,如何计算侵权损失?主要有三种途径来计算: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以及法院酌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赔偿数额的选择问题上,由于商业活动的主办机构及演唱者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二者应当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在实践中,实际损失难以计算。而违法所得的数额比较容易计算,但对于哪些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譬如对于演唱会的门票收入和演出的出场费的选择问题上,难以确定。一般认为,门票收入属于演唱会全场演出的获利情况,须减去支出(如场地费、灯光、水电费等)后再分摊到某一首歌曲上,具体所占比例也难以确定。演出的出场费则较为清楚,由演出方和聘请方的合同来约定。在实践中,尚须对于二者进行平衡,结合其他因素,确定一个合理数额。此外,法院酌定时也是依据歌曲的知名度、演唱会的规模等情况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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