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不可不知的侵权责任法“赔偿指南”
作者:陈昶屹
2010年7月1日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也就是从今天开始,这部号称老百姓“维权圣经”的法律将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诸如看病治疗、交通事故、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方面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老百姓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多多少少有些了解,但是对于非专业的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正确适用这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示: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严重”的尺度,法官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寻找精神损害容忍与保护的最佳分割点,防止尺度过宽则动辄得咎,过严则众损难抚,一般认为只要达到一般合理之人均认为加害人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是通常不能容忍和接受的,就可以认定为达到“严重”的程度。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不再“寄生”于其他侵权行为而捆绑提起诉讼,其可以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但对于多项侵权诉讼请求并存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同时提出。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庸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案例解析:小张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小张出境旅游之后发现该旅行社行程安排未按照合同约定行程履行,反而加设了大量旅游购物的行程,小张感到这趟出境旅游使他未获得旅行的快乐反而徒增很多烦恼,于是小张旅游回国后要求该旅行社根据旅游服务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旅游服务合同权益属于财产权益,不属于人身权益,旅行社违反约定则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因此给小张带来精神上的不悦不能依照侵权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后,该旅行社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张在国外旅行的照片用于该旅行社的商业广告宣传,此时小张则可以向该旅行社主张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失难以计算时的赔偿额确定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维权提示:被侵权人在遭受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害后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此时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仅限于上述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二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额度的确定规则不同于上述规则;三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四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损失额酌定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案例解析:小王是一个时装模特,某广告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该公司广告的代言形象,其后小王向该广告公司主张侵害肖像权的财产损失,由于小王与经纪公司解约之后一直待岗未拍摄形象广告,因此该广告公司使用其肖像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确定,于是小王要求该广告公司按照其获益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该广告公司是给自己作的广告,具体收益难以确定,双方就赔偿额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小王向法院起诉该广告公司,法院在确定无法计算具体损失额或获益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小王同行同时期的代言费情况、广告时间段及影响力等等情况最后酌定了侵害小王肖像权的经济损失额度。
有限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死亡赔偿的特则,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维权提示:该规定是被媒体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其充分考虑了生命权利平等的命题,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因此,值得注意的是,该条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在所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通常“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那些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案例解析:小江是某地的一个富豪的儿子,一次因为酒后超速驾车在一个路口撞死了三名行人,另有两名重伤致残,其中,撞死的三名行人中一名是农民,两名是城市居民,撞伤的两名行人一名是农民,一名是城市居民。按照上述规则,小江则需按照不同的赔偿规则对上述五名行人进行损害赔偿,其中,撞死的三名行人可以不分城乡差异一律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等额死亡赔偿,而撞伤的两名行人则只能按照现行城乡二元标准分别计算伤残赔偿金进行赔偿。
灵活的 “分期支付”赔偿方式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赔偿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则,即“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维权提示:分期支付赔偿方式是一次性赔偿方式的补充与变通,对于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利益保护的一种平衡,该条规定通过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极具现实意义,但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非无须征求双方意见一律强制一次性全部支付;其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次性全部支付是支付方式的原则;其三,分期支付是一次性全部支付原则的例外,只有在赔偿义务人充分证明其确实存在支付困难的情形下才能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必须同时提供相应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品抵押、质押等;其四,在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时,赔偿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有限执行原则,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案例解析:小李在一次驾驶自行车上街买菜的过程中,由于车速太快撞到了一位老太太,造成这位老太太下肢瘫痪,最后法院判令小李承担赔偿责任,老太太要求小李一次性全部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但小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该笔庞大的赔偿费用,于是与老太太协商减少支付或分期支付赔偿款,但老太太不同意,经法院核实小周确实经济困难,小周也无力提供相应担保,法院最终判令小周每年偿还一笔赔偿款,老太太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小周家里可执行的财产只有维持最低生活的日常用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中止对小周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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