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开玩笑”打欠条离婚后是否应当还款
作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光辉 张胜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开玩笑”的形式给另一方打了一张欠条。后双方离婚,打欠条的一方是否应当照“条”办事?日前,对于这样一起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的民事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许女士和前夫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许女士要求前夫贾某偿还欠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贾某偿还许女士欠款3.5万元。
现年30岁的许女士是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几年前,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许女士与丈夫贾某踏入了婚姻的殿堂。2001年7月20日,贾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许女士帮忙给他借钱。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许女士随后回到娘家,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3.5万元交给贾某,贾某向许女士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许女士3.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2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许女士和贾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许女士找到贾某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贾某拒绝。无奈之下,许女士拿着贾某打的欠条来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贾某偿还欠款3.5万元。
而贾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向许女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许女士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许女士离婚时,曾向许女士多次索要该欠条,但许女士都说欠条丢了,故许女士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许女士和前夫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夫贾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许女士要求前夫贾某偿还欠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贾某所辩称未向原告许女士借款,向许女士出具欠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院判令贾某偿还许女士欠款3.5万元。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本案中,原告许女士与被告贾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涉及家庭关系时,婚姻法第十九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3.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3.5万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许女士要求其前夫贾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这该案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提醒人们: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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