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工人受雇建房受伤 包工头建房者谁担责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人受雇建房受伤 包工头建房者谁担责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张华艳

目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建房者、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后,若建房者与包工头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则建房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曹某是一个农村村民,9个月前,同村村民王某欲建两层住宅,口头约定将工程以17000元的价格承包给邻村姚某的包工队施工(包工不包料),姚某系农村工匠,近年来,一直利用农闲时间组织村民给当地农民建房搞建筑。姚某承包该工程后,便组织曹某等十余人开始施工,姚某约定每天给付曹某工资60元。后在粉刷墙壁时因架板脱落,曹某从架子上摔下来后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后,曹某曾多次与王某和姚某联系,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王某说他已经将工程承包给姚某不应给曹某赔偿,姚某说曹某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也不给予赔偿。曹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和姚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和被告姚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双方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在挑选施工队时不存在“选任”过错,所以法院对原告曹某提出的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曹某与被告姚某之间成立雇佣合同关系,由于原告曹某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姚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上述案情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和雇佣合同纠纷。曹某可以向姚某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约定房主王某需一次性支付建房报酬17000元,姚某等需通过自己独立的劳动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在建房活动中王某不存在对姚某等人的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行为,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房主王某与包工队之间是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担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担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而对于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的活动,则可以由没有建筑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承建。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活动时,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是不存在“选任”过错的,在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认定房主存在“选任”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房主王某不应被认定有“选任”过错。王某也无需赔偿曹某人身遭受的损失。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曹某作为姚某包工队中的一员,在姚某的组织下施工,姚某约定每天给付曹某工资60元,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应认定为雇佣合同,曹某与姚某之间是受雇人和雇用人的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曹某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姚某仍然需要赔偿其人身遭受的损失,但是可以减轻姚某的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