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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返回途中抗拒抓捕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5-03-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8次 [字体: ] 背景色:        

盗窃后返回途中抗拒抓捕应如何定性

作者:新野县人民法院 魏少永

张某原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因故被公司开除。为此,张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月15日晚,张某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赶往距住处十余里的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对公司地形的熟悉,用钢管等撬开财务室的窗户,窃得手提电脑和密码箱(经查点,内有现金5000元)各一,尔后乘出租车返回。正当张某下车后携带物品准备回家时,遇到正在值勤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丁某等人,丁某等人对其盘问。张某做贼心虚,丢下物品就跑,丁某立即追赶。当快追上时,张某拿出身藏的钢管向丁乱打,至丁多处受伤,其他值勤人员赶来才把张某抓获。经鉴定,丁某的伤属轻伤。

案发后,对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其盗窃后返回途中抗拒抓捕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盗窃时并未被当场发觉并追捕,而是返回后遇查问而逃跑并被捉拿时使用暴力伤人,其暴力行为与先行的盗窃行为已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由于是轻伤,对其暴力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与先行的盗窃罪并罚。

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一、张某的暴力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学理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也称准抢劫罪。根据这一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行为人的最初犯意是实施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并且具体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财物的行为。这是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这一客观条件可以再细化为行为条件与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其涵义应与典型抢劫罪中暴力与胁迫行为作同样的理解,即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种暴力相威胁;其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当场”是转化型抢劫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谓“当场”,应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的现场。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发觉而被追捕的过程,是其犯罪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未被发觉,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抓捕而行凶拒捕,则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对“当场”的时空要求,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本案中,张某在保险公司行窃时并未被公司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当场发觉并追捕,而是乘车返回后遇查问而逃跑并被捉拿时使用暴力伤人,其暴力行为与先行的盗窃行为已不存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的时空联系,因此对其暴力不能认定为“当场”而定抢劫罪。

二、张某的暴力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对想象竞合犯而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个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就本案而言,张某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抗拒抓捕,使自己得以脱身。这一暴力行为又侵犯了两种客体,触犯了两种罪名:一方面暴力行为将丁某击成轻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由于丁某等人身份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张某的暴力行为又妨害了丁某等人的执行职务活动,侵犯了公共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

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根据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重罪论并处以重罪之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相同时应如何定性,鲜有提及。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考察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及侵犯的主要客体,并据此作出认定。本案中张某以暴力行为致丁某轻伤,其主观意图并非要伤害丁某,而是企图摆脱丁某等人的抓捕,得以脱身;同时由于丁某等人正在值勤,是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因而其暴力行为主要是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即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所以,虽然故意伤害罪(轻伤)与妨害公务罪的刑罚轻重相同,但对张某暴力致丁某轻伤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三、对张某应将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前已述及,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未被发觉,而是在返回后遇查问逃跑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应分别对其先后行为进行处断。张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得保险公司手提电脑一台及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返回后张某又使用暴力致伤正在执行职务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丁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应先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量刑,然而二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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