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作者:原阳法院 建设 少华 继林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其特点主要有:(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有:(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只有两类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6)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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