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
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结合。
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起诉和撤诉。起诉是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立案后,原告也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有很多处分权。例如,原告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和解。对《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等。
(3)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等。
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对当事人违法处分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干预,当事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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