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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盗窃罪辩护

盗窃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

l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 、全部退赃、退赔的;

3 、主动投案的;

4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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