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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裁员
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公开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公开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与商事仲裁一致,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除特定情形外,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
关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规定 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并且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或者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的权利是同等的,即法定代理人不仅享有仲裁程序中的一般性权利,如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性权利,如承认、变更和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调解等。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的人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劳动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选择,但无论代理人为何人,都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方可代为进行仲裁活动。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第三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有权了解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案卷的有关材料,了解仲裁的进展情况;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书;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或者变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得撤回仲裁申请;等等。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劳动者。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就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能否获的劳动报酬此外还应明确的一点是,劳动合同无效后白始无效,即从劳动合同订立起,就不发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不发生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已付劳动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企业的违法避税行为,员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企业避税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企业的违法避税行为,员工就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留好自己所有的获得收入的相关凭证,用来证实自己的确切收入,同时还可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公检机关依法举报。
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有,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时间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形,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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