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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律师

  • 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日期:2012-08-03 点击:63次

    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认真查清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因此,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社会关系、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第一个关键,是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前提。

  •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日期:2012-08-03 点击:82次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故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说,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裁量。

  • 驱逐出境
    日期:2012-08-03 点击:69次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 没收财产
    日期:2012-08-03 点击:106次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至于是没收全部财声还是没收部分财产,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

  • 剥夺政治权利
    日期:2012-08-03 点击:96次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也是适用较多的附加刑。在适用方式上,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罚金
    日期:2012-08-03 点击:78次

    罚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只适用罚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 死刑缓期执行
    日期:2012-08-03 点击:82次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后尽快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死刑的适用
    日期:2012-08-03 点击:116次

    死刑的适用 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法定刑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的犯罪。

  • 无期徒刑
    日期:2012-08-03 点击:136次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 有期徒刑
    日期:2012-08-03 点击:74次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因为通过劳动,可以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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