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对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没有明确描述。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执行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后尽快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