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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律师

  •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日期:2012-08-03 点击:123次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日期:2012-08-03 点击:117次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日期:2012-08-03 点击:92次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日期:2012-08-03 点击:86次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日期:2012-08-03 点击:134次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日期:2012-08-03 点击:81次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日期:2012-08-03 点击:135次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例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在抢劫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共同的,因而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乙适用的法定刑不同。

  •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2-08-03 点击:121次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一是因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少;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三是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从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 犯罪未遂的类型
    日期:2012-08-03 点击:100次

    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日期:2012-08-03 点击:99次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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