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危害结果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通说认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上在其右口袋,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犯罪人A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通说认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
二、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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