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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案例,商事纠纷案例。

  • 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3-08-28 点击:121次

    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经法院审查,虽然李某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但物业公司未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上述《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提供给李某,李某不知S晓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内容,故法院裁决涉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中仲裁条款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 仲裁协议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单方公告变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日期:2023-08-28 点击:123次

    仲裁协议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单方公告变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一般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往往适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条款,而金融机构通过公告方式调整其业务规则或其他权利义务条款的操作并非孤例。本案中,法院特别关注到了中小投资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同时考虑到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具有独立性因此在合同提供方单方公告变更合同条款而未就争议解决条款单独进行变更说明时,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认定一般“合同变更权条款”不适用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变更,否则该部分变更事项应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 对送达地址未进行基本审查与核实致当事人未参加仲裁审理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26 点击:57次

    对送达地址未进行基本审查与核实致当事人未参加仲裁审理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 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
    日期:2023-08-26 点击:106次

    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条文的“当事人”系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 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
    日期:2023-08-26 点击:230次

    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仲裁作为一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争议解决方式亦应当遵循此原则。《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超裁,即是“不告不理”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 仲裁程序未予中止影响正确裁决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26 点击:82次

    仲裁程序未予中止影响正确裁决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尊重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但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应以“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限。对突破“正确裁决边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侵害的的仲裁裁决,法院将通过撤销裁决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8-17 点击:108次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搜索引擎后台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

  • 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8-17 点击:48次

    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引发的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衡量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

  • 如何判断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效力与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3-08-13 点击:142次

    如何判断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效力与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故代位权诉讼只能由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代位权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排除其他法院的地域管辖,也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债务人、相对人不得以此进行管辖抗辩。

  • 关于 “开发票义务” 的13个实务要点
    日期:2023-08-03 点击:104次

    关于 “开发票义务” 的13个实务要点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1款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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