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商事仲裁案例,商事纠纷案例。
利用聚合技术选择性推送竞争对手不实新闻报道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作为具有新闻热点事件及新技术模式背景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其具有司法指引意义的创新裁判方法及规则有以下四点:第一,运用文义解释和逻辑解释,明确商业诋毁纠纷中“商业信誉”的载体,具体包括经营主体、商业活动、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和品牌价值等方面。第二,尝试引入名誉权司法保护中言论二分法辅助界定“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体现了商业诋毁竞争法保护与名誉权民事保护的交叉联系和区别。
“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本案是规制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网络途径。本案从裁判内容到判决执行乃至采取司法处罚等各环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是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秉持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一体保护的精神,依法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力制止了非法干扰他人软件运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
“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本案是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利用“刷单炒信”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杨某某诉盛博发食品销售中心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系以多因素检测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生效判决综合考虑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以及被诉侵权商标是否合法规范使用、是否存在主观攀附、客观混淆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深入分析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范围等,并结合被告实际经营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品牌知名度,明确划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二审改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生效再审判决认为,管来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三明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沙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管来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案涉高速公路建设压覆了矿区,导致该矿区客观上无法继续开采。
某公司与李某、郭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郭某是某矿业公司的股东,李某是实际控制人。李某与某公司协商收购矿业公司股权,但因所有的矿储量未达到的收购标准,收购事宜受阻。李某为完成收购,向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多次提供贿赂,并指使矿业公司工作人员以造假方法虚构提高矿储量,达到收购标准。李某、郭某串通集团公司相关人员,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此后事情败露李某及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均受到了刑事处罚。
“因恶意投诉致删除电商平台链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系电商平台经营者因同业竞争者恶意通知,导致相关商品链接被删除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天津法院受理的首例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从原告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投诉行为是否恶意等方面,对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充分论理,特别对恶意投诉的构成要件、专门代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以及共同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内、外部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说理,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
腾讯公司诉陈光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一起涉网络直播领域黑灰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而迅速展开,网络直播与电商、娱乐等产业深度融合,已经形成一个业态丰富、规模庞大的经济模式,同时也催生了从无人直播设备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到使用的黑灰产业链条。涉案“无人直播”行为是指通过使用经改装的手机设备重复播放预制视频的形式即可在涉案平台进行的直播,无需主播现场出镜,即可长时间覆盖平台直播空间,从而以简单方式长时间、低成本地吸引用户流量,实现经济利益。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