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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案例,商事纠纷案例。
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系对“天津同仁堂”这一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华老字号”给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涉案“同仁堂”是我国中医药领域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显示,包括“天津同仁堂”在内,数家包含“同仁堂”字号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生效判决在明确权利人诉请的前提下,充分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企业名称权的内涵
百万汇票被拒付,持票人依基础法律关系起诉获支持商业汇票具有支付流通、信用媒介、融资工具等作用,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应用。但是,商业汇票的支付效果不完全等同于货币的支付效果,当债务人使用一定金额的商业汇票履行付款义务时,只有持票人(即债权人)在申请提示付款,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债务人才完成票据金额的付款支付义务。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事由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除非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者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商业银行能否向自然人转让贷款债权?“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自然人转让贷款债权且没有禁止性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因此,商业银行向自然人转让贷款债权可以采取非拍卖等公开形式(协议转让)进行。
对格式条款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系在网络平台交易中,以格式合同条款约定发生纠纷进行仲裁是否有效的问题。该问题是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兴起产生的新问题,具有典型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均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
“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是制止以网络游戏商业代练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代练行为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以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正当性为判断依据,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有利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保护通过公平、诚信、守法经营形成的竞争优势的司法导向。
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通过“刷单炒信”方式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不当谋取竞争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帮助平台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引导、促进平台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行为人可以建立有效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订立仲裁协议也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且是依法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完成的民事行为。依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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