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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案例,商事纠纷案例。

  • 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20 点击:268次

    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5-01-20 点击:646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关于本案与湛江中院信用证融资纠纷案是否属于一案两诉的问题
    日期:2015-01-18 点击:257次

    关于本案与湛江中院信用证融资纠纷案是否属于一案两诉的问题湛江建行称,本案系争康劲轮货物权属问题已由湛江中院在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故肯考帝亚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肯考帝亚公司则认为其在湛江中院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影响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富虹公司同意肯考帝亚公司的观点。

  • 某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529次

    某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提出索赔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并非航次租船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方,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32次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316次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热那亚公司)、瑞克麦斯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瑞克麦斯公司)因与被告CS海运株式会社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 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68次

    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590次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648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本身防止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且召回措施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就产品召回所对应的风险防控而言,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更方便、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相应措施。

  • 认定垄断协议是否以涉案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
    日期:2015-01-17 点击:486次

    认定垄断协议是否以涉案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经销商由于执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而失去在最低限价以下销售的机会,可能因此失去部分客户和利润,属于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民事主体。其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主体通常很难知道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如果不允许知悉内情、掌握证据的垄断协议当事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垄断协议这种违法行为就很难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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