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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
2015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标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网络著作保护与信息利益共享的平衡著作权不仅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共存的双重性权利。著作权的这种双重性质都属于个体私人权利范畴,不仅得到了各国国内法的肯定,也得到了相关国际条约的认可,在Trips协议中明确将著作权作为一种个体私人权利来保护。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著作权主体的这种个体私人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浅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音乐本身是一个独立的音乐作品,能够被单独使用。视听作品的本质是合作作品,并且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中能被分割出来使用的部分即能成为独立作品的部分主要是剧本、音乐词曲和美术摄影,而剩余的表演、导演和剪接等等脱离了视听作品就不可能被单独使用或成为独立的作品。
浅议商标侵权诉讼时效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法律要求每一个人对此种绝对权负有一般性注意义务,此种义务也即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违反了此种不作为义务便构成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行为,它仍属于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所涵盖的一种。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及其客体的无形性,又有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试论无人继承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产品实物整体公开不等于其中可更换部件的公开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在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需要回归到专利申请时的状态,这就需要引入现有技术作为评价的基础。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简言之,即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及以其他方式公开。
试论适用与解释知识产权法律的特别规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复杂化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保护机制上的复杂化,包括行政、司法、自治等保护机制;二是规范体系上的复杂化,包括刑法的、民法的、行政法的 规范体系;三是立法体系上的复杂化,即除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文件也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相应规定;四是国内保护机制与国际保护机制共同发生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专利侵权行为有关问题之初探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在网络这个浩瀚的信息海洋里,包罗了生活、教育、经济、科学、政治、军事、宗教等各个领域的信息。网络信息的存在与传播并不借助于传统的载体,而是以数字0、1的形式存在并在计算机之间流动。其中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独创性”这一作品的实质性要件而不能称之为作品;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则被我们称为网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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