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某是一名作家,与c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黄某的一部作品的出版事宜,并约定该书如果需要重印、再版,都要由双方另行协商来决定,不可由单方自己做出决定。合同签订后C出版社依约出版了黄某的这部作品并进行销售。
一段时间后,该书的市场反应良好,销售形势越来越好。于是c出版社为继续销售该书以应对市场的需求,对该书进行了重新加印,并在加印后寄了样书和新的稿酬给黄某。黄某因c出版社违反合同约定,在重新加印之前未与其协商而自行决定,要求c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定,C出版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重印、再版图书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为其支付报酬。但本案的情况有些不同,该案中C出版社与作者黄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该书的重印和再版都要双方协商决定,这即要求出版社须在加印之前征得黄某的同意。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表明C出版社和黄某都是同意合同条款的。因此,C出版社若因为销售量的原因要加印图书,就须征得黄某的同意。事实是该出版社并未征得黄某的同意就加印了该图书。另外,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若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进行公平、自愿的协商一致,该案的情况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所以出版社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对于原著书籍,后续的加印、再版行为都必须通过作者的同意。对于汇编图书,其加印和再版行为也要经过相关编著人的同意。只要是合法出版物,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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