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欲求一幅比较书法字,几经周折后经一位朋友介绍找到了对书法颇有研究的常某。杨某登门造访常某欲求其墨宝。由于杨某是朋友介绍来的,常某碍于朋友的面子和交情,就当场为杨某题字一幅,写:“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杨某见到后十分高兴,道谢后就拜别了常某。
之后,杨某把这幅书法字提供给某出版社,并未征得创作人常某的同意。该出版社把此幅字用作了一部书稿作插图,杨某因提供这幅作品并得到出版社付给他的3000元报酬。后来,常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要求出版社停止使用这幅书法作品。
该出版社辩称自己从杨某处获得了授权使用这幅书法字,并未构成侵犯常某的权利,而杨某认为在常某将该书法作品赠与自己时即归自己所有,他有权授权出版社使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常某因此将出版社和杨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案情分析】本案中,杨某无权将该书法作品在没有取得创作人常某同意的情况下授权出版社使用,并取得相应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在常某将该作品赠与杨某时,杨某只取得了该作品的所有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因此转移,与该著作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不能转由杨某享有。另外,出版社若不知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常某所有而使用了该作品,并未构成对常某的侵权;但在得知后,若出版社仍继续使用该作品,且未取得常某同意,即构成了对常某的侵权。
在该案中,出版社在对作品的著作权不知情的情形下对其加以使用没有构成对常某的侵权,但应在得知后停止使用;至于杨某,则侵犯了常某的著作权。
【律师解析】
对于美术作品以及其他无法预估价值的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原著者对作品享有终生著作权。所以,即使是原作者作为礼物赠与他人的作品,受益方也无权以此获利,或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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