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保护与信息利益共享的平衡
作者:唐运 汤俊肖
摘要:著作权代表的是个体私人利益,其表现为一种个体私人权利形式,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著作权同样是一种个体私人权利。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代表了广大网络公共者的利益,表现为大众公共权利形式。二者之间显然存在差异,在具体分析网络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利益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后, 为实现二者的平衡共存提供一种可行的方式。
关键词:网络著作;信息共享;平衡原则
著作权是依法基于个人脑力劳动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产生的权利,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信息利益共享则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信息交流与流通的基础上,实现信息无偿或低成本共享与使用,是对信息垄断的一种限制。在个体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之间既存在权利的差异,又存在着一种失衡,意味着信息利益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在信息网络环境中,这种矛盾和冲突尤为突出。如何协调网络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利益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又切实保护网络著作权,是我们在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构建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与信息利益共享的现状
1、国内现状。首先冯晓青教授通过研究著作权制度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分配情况,主张无论是对传统著作的保护还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都必须照顾好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认为利益平衡应该成为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其次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吴汉东教授从多个维度(包括宪法、民法、历史等)对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理论的立法缘由进行了具体而全面地分析;在对世界各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细致地分析研究基础上,整理并提炼出各国在合理使用制度上的不同和差异之处,最后摒弃糟粕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做了富有针对性的深入诠释和解读。
2、国外研究。国外关于利益平衡理论的学术探讨早已有之,而且各种观点在国内有着相应的支持者。例如,“美国著名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DMCA)中就对利益平衡的相关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障措施等诸多内容。作为世界上最大而且走在知识产权保护前列的欧盟也对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所出现的问题做出过积极回应,欧盟立法中的集大成者《信息社会指令》,中拥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规定和制度设计。另外还有国外学者对于国际公约的规定(WCT和WPPT)亦进行了符合本国利益的解释。” 我们在此探讨的利益平衡理论给我们提供的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思维进路,而且围绕利益平衡的相关问题,学者的学术争论从未停止,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二者之间的争论和探讨会在时代的发展中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基于上述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和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内容上的明显变化,从这些不同的讨论和解读中入手来具体分析著作权保护和网络环境条件下资源共享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冲突性。
二、网络著作权与信息利益共享的内容
著作权不仅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共存的双重性权利。著作权的这种双重性质都属于个体私人权利范畴,不仅得到了各国国内法的肯定,也得到了相关国际条约的认可,在Trips协议中明确将著作权作为一种个体私人权利来保护。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著作权主体的这种个体私人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物权法角度分析,对于一项私人物品,所有权人会基于所有权而对该物品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意味着物品除了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 4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11条又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与一般分享著作权权利不同的是,网络环境不同于传统的信息分享模式,网络资源具有社会公共性,这就意味着这些信息资源可以在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共同的分享和利用。在网络信息环境下信息存在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这表明社会公众一方面可以低成本的获取网络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公众之间在共享网络信息资源的时候,传播与共享的范围更大、效率更高,显然更有助于资源的共享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如何实现二者差异之间的均衡发展呢?如何解决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信息在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呢?在网络环境下,应当设计一套怎样科学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才能实现社会公公共利益和个体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性和冲突性呢?就目前的国内外研究情况和司法中的具体实践来看,大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利益平衡理论,因为只有利益平衡理论可以最大限度的兼顾到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网络经济和谐有序发展。因此,接下来我们的探讨和研究离不开对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解。
三、二者之间存在的合理性
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多次的修改都表明并传达着同一个事实:利益平衡原则不仅是著作权立法得以产生并贯彻实施的基石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得以修改和健全的基础,这些都是不同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 。在新的复制和传播技术进步中,原来的著作权法规受到新的挑战和检验,促使著作权立法不断加以修正从而确立新的平衡。这显然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不可能是静止的,要想在这种动态的平衡中把握住利益平衡的实质,就需要我们把技术的发展和权利人的不同需要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赋予著作权本人与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相对应的权利来加以弥补,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和维持这一平衡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必须在赋予权利人权利的同时确保实现节制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即在给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中必然是有限制的,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破坏和伤害,从而又不至于造成著作权通过自身对于权利的专享、独占而影响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的。实现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前提是著作权领域的个体私人权利保护原则,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这一前提必然不能舍弃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加强。可以说,无论网络信息技术如何发展和强势都不能舍弃个人知识的创新,因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源泉,鼓励个体的知识创作不仅是当下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未来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和力量之源,所以,我们必须实现对于创作者本人的权利保护,在不同的利益背景之下存在不同的权利限制,这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在变化。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著作权产品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技术知识资本要素,合理确定著作权产品的利益成本价格,对于遏制侵权、实现著作权质押融资,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体私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作者对于付出过艰辛脑力劳动和心血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充分而有效保护,不仅会对创作者的积极性造成严重的打击而且会对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的持续靖康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在国内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学者认为,在当前科学信息网络环境的条件下,创作者本人即作品人的利益应该得到充分而有力的保护,理由是作者及其智力成果作品的规模和好坏决定着是全球科学信息社会的进步与倒退。在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水平下,利益共享的大众和著作权本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着无法简单化解的矛盾和冲突,只有在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之中去努力尝试并在尽快的动态矛盾中找到实现双方化解矛盾和冲突并且能够实现双方利益共享的双赢模式,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全面发展“二者双赢”状态的实现会呈现出现实的可能性。技术的进步一方面能够带来极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创新也会促成新的智力成果的培育和成长和新的利益共享模式的产生,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共同增加。这样我们既能够增加创作者本人的经济利益,又能够使社会大众获取广泛信息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共享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显著增加,不仅是对利益共享原则的贯彻实施而且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发展模式的创新实现。
四、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安意如,以及出版人沈浩波、路金波、黎波、张小波等联合署名的征讨书中写道,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不告而取谓之偷,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它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作家们认为百度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也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 平衡是协调两方矛盾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处于平衡状态的双方使彼此处于稳定的状态,这样的情形是我们都愿意看到的,也是我们追求的结果。但是,使双方处于稳定状态的必然是力量上的均势,一旦双方的力量失衡,这种平衡状态也将失去稳定性。平衡关系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信息利益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最佳状态和共同的目标需求,但是,我们都知道网络环境自身的自由和开放等特点使得信息利益共享更加方便快捷,进而也引发了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信息利益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信息利益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冲突源于公共权利与个体私人权利的对立,其本质是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不均衡。所以解决这一冲突的最重要瓶颈在于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网络环境下信息利益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失衡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所引发的社会公众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之争。因而,要想实现这种失衡的调和就必须从如何维护"公共权利"和"个体私人权利"的利益平衡这一出发点着手。"利益平衡经验是修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具体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而目前国内外主要从完善著作权法角度来寻求解决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信息利益共享与著作权保护失衡的对策。重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与实现控制知识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 存在着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 滥用权利) 的问题。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要抓住控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这一关键之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是指产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 导致了对权力的不正当行使, 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我们明确的是,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对自己智力成果的一种专有与垄断,这也是创作权利人基于其自身的劳动而对知识成果所享有的合法占有和垄断。然而让我们失望的是,在很多情况下, 知识产权人本身也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专有权, 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非法限制竞争, 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阻碍大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使用。
因此,我们在掌握了平衡原则的含义之后,正确地运用这一原则来实现对二者的合理控制,从而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均势,使双方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以下是我们所列举的一些对策。
(1)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适用
法定许可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作品,这种适用可以在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之后不经著作权本人的同意而使用,当然使用也必须是在法律的要求之下进行的,要指明作者相关的信息,同时也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它相关权利。法定许可使用与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使用不同,在性质上,法定许可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通过引入法定许可的使用来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权利的相关规定,法定许可的内容包括报刊转载与摘编法定许可;录音制品制作法定许可;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法定许可,文艺团体演出法定许可等。而关于网上传播信息资源是否适用法定许可还存在一些疑惑与争论。国内有学者认为,网上传播国内“一般性”作品的情况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并且可以将计算机网络媒体与现有的一般报刊等纸质媒体相对应,同时将其相应的法定许可规定适用到计算机网络环境中。但是,如何界定“一般性”是一个难题 。对享有私人著作权作品的网上传播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这一特定的法定方式,不但可以实现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同时还使得公众在最大程度上获取网上信息资源变得可能。在信息网络的大环境下引入法定许可,不仅能起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现实作用,还能有效而且便捷的提升社会公众在网络中的获取信息的能力。
(2)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适用
合理使用在著作权限制内容中是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它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原作者的创作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本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方面的权利。在当今社会,合理使用已成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制度。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那些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做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重要的内容范围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而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引用或再现已发表的作品的;媒体刊登其它媒体己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些包含的合理使用情形,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公众学习使用、公务使用、媒体使用等三种情形。毋庸置疑的是在所有的合理使用情形中都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必须使用的是已发表的作品,使用过程中也必须指明作者相关的信息,同时要求合理使用者既不能侵犯作者精神方面的权利,也不能侵犯作者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合理使用是协调信息利益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让我们感到失望的是对于合理使用,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所持有的观点和意见却大相径庭,这也是我们本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在著作权本人看来,网络环境中极易发生的侵权行为已经对著作权人产生了太多的威胁,必须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必须用法律的手段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空间,这样才能维护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而在那些使用者看来,计算机网络是提供了信息自由传递和共享的平台,但是一系列立法的设计和实施只是单方面倾向于对著作权的保护,这已经大大地约束和限制了获取网络信息资源的空间,因而需要在合理使用的限制中保留一定的空间。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清楚的是这样的事实,《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既是对著作权权利的一种限制,也是通过法律协调社会大众与著作权私人人利益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所以,在法律的有限手段中去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应该仅仅依靠压缩和挤占合理使用的空间,而应该划清合理使用与非法使用的界限,分清合理使用的情形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而在当下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的界限还是很模糊的,我们看不到一种明显的截然界限。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相关计算机网络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只是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制定了类似合理使用制度内容。《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这样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角度维护了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社会大众的信息利益资源,但这也只是从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并没有全面考虑到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尽快从网络的角度出发明确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也是我们当前著作权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确双方的利益,实现二者共存的平衡。
五、结语
著作权代表的是个体私人利益,其表现为一种个体私人权利形式;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著作权同样是一种个体私人权利。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代表了广大网络者即社会公共的利益,表现为大众公共权利的形式。因此,妥善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对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实践意义。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为著作权制度的创新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采用,使原创作品脱离了类似传统纸张和书刊等载体的有限限制,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想象的速度在全世界实现自由传播与共享。为了使互联网能够实现健康的发展,必须要在法律规则中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可以说,任何一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都离不开国际这一保护舞台,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世界舞台上地位越来越重要,而知识产权战略却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这和其他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来发展国际战略的现实情况正相反。这样导致的现实结果是,在世界舞台上的被动。我们应该增强利用国际公约规则,制定适合我国的著作权战略来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全面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以下两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当我们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向国际规则靠拢时,要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著作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修改相关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法律的层面、以法律的实施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维持双方的稳定状态,在平衡与稳定中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在更加全面的范围上增进知识的活力。利益平衡原则不仅是是著作权立法得以产生并贯彻实施的基石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得以修改和健全的基础,在我们具体分析网络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利益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后, 利用信息利益平衡原则实现二者冲突的化解,实现网络资源的平衡配置。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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