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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实践中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这类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主要的内容。
浅析缺席审理中的证据认证对原告所举证据如何认证,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做法。在大量的审判实务中,如缺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除了借条外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甚至有的原告连借条也无法提供,只能提供汇款记录或银行转账凭证,此时法官既无法审查借条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具体原因,导致若支持原告诉求则会导致偏听偏信更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法官庭审中的“望闻问切”在庭审中,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有待改进。部分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的成员往往埋头于看卷,对庭审之中双方当事人的关注较少。这样很容易导致主审法官注意力的分散,甚至出现庭审的“短路”,将直接影响到庭审的持续进行。
浅议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适用问题在电子数据未正式进入两大诉讼法之前,人们通常将以电子信息技术形式存在的证据称为电子证据。虽然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传输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是因为其储存了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数据信息。因此,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简称,他们都是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证据形式。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对策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法院坚决予以不认可。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应按照是否入刑为标准。这类方式取得的证据的不认可,虽然导致取证方当事人处于被动,但是强化了一般受众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固有认知,明确了法律底线不能打破,如果打破这种固有认知体系,重大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将破坏整个法律构架,等同于法官无限度自由裁量,没有统一的标准。
复印件作为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无法直接证明该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除非有其他佐证证明该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并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方可认定该借条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借条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汪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法律效力待定,刘某对温某的债权无法确定。
【法在身边】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看点“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网购快递被人冒领,买辆新车发现是召回产品……面对令人防不胜防的消费“陷阱”,消费者权益如何依法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多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探讨一个有效的抗辩事由的成立,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 抗辩事由必须具有对抗性。在产品责任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其请求权, 以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 从而使自己不承担产品责任或免除、减轻产品责任, 这就要求产品责任必须具有对抗性。其二, 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抗辩事由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而不是尚未发生或主观臆断的事实。
电子数据单列为证据种类的必要性和法庭认定电子数据是否有必要成为证据种类,不能简单化,必须有理由支持,首先从时代的角度,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数据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数据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将其列为证据种类的必要性开始显现。
试论我国刑事证据若干规则的完善 我国秉承大陆法的传统,迄今为止没有系统的证据法典,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我国法律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还存在一些漏洞与盲点,立法上也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刑事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效能明显不足,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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