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学界和司法界热烈的讨论,我国通过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宪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和观念,立法的缺失,排除程序的不完善,司法体制的限制以及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低下等原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得不到发展,鉴于此,笔者从完善立法,从根本上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立排除具体非法证据的措施,加强舆论监督以及提高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等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非法证据,只有知道什么是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然后才能够深入的探讨在什么情况下产生非法证据以及怎样处理的问题。
1、非法证据的概念
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历来众说纷纭,目前还没有统一定论,但从总体上来说,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从这一释义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所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既有法定来源和表现形式方面的内容,也有诉讼程序方面的要求。而狭义的“非法证据”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通常是指诉讼程序方面的非法证据,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及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收集证据等。 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属于典型的非法手段。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来论述。
2、非法证据的种类
虽然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从未间断过,但是在立法上,并未对非法证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划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那么,非法证据到底有哪些种类呢?学界对此意见不一,但是从整体来说,非法证据一般分为一下几类:
(1)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这类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主要的内容。
(2)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证据分类中的一种重要分类,因此非法证据当然的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一般是指通过非法搜查、扣押取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以这种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都应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英国,但是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其再诉讼中的地位最早起源于美国,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1914年的“威克斯诉合众国”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以初步确立,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经“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以正式确立。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其中,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刑事诉讼中定案的依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较多,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明确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是在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1、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第15条规定:“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 不得援引任何未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依据, 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有刑讯逼供的证据” , 它是我国在诉讼中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此外,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足以说明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权利、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2、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被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违反宪法规定而获取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以致连续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案件。由于我国传统、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和和观念的影响
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往往坚持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价值观念,虽然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缓解,但总体来说对程序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懈怠,执法人员为了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而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虽然现在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人们骨子里还存在很大一部分的人治思想,对司法长官充满着膜拜之情,崇拜司法长官的个人权威,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威严。此外,老百姓对犯罪深恶痛绝,要求司法机关高效破案、要求审判机关狠狠的惩罚犯罪分子,这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压力,迫使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能直接排除适用某些证据。 这些都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范的缺失
目前,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很欠缺。第一,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证据法典,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但是并未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司法解释中才作出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第二,虽然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简单、片面,仅仅只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规定,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主要还是对言词证据的排除,只在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的完善、从根本上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还很缺失,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实质性作用并不断完善就需要我们加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但是只有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规范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在刑事诉讼中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法典,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更多的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但是司法解释和一般的基本法律不同,它不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级别较低,且本身是在一定的情况出现后,针对特定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具有临时性,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所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多质疑。因此,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首先,应该制定完善的证据法,通过立法对证据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明确的说明,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次,可以修订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级别较高,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处理案件的时对证据处理法规的运用更方便。第三,可以完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以便更有力的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2、从根本上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判阶段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法庭审查、证明责任、法庭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依法排除。但是,只从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规定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的取得,还应从源头上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作出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以减少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形成,如在审讯过程中建立全程录像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等。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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