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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疑难复杂案件应运用分步阅卷法

日期:2021-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何要阅卷?——通过阅卷所要达到的目的。

为了厘清案件事实全貌。侦查机关会在起诉意见书中描述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但这仅作为检察官办案的参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办案决定建立在独立审查认定的事实基础之上,不受起诉意见书的制约。因此,检察官要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为日后准确归纳公诉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下扎实基础。

为了发现法律监督事项。检察官要通过阅卷发现监督线索,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如,在检察阅卷中,要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侦查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对遗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追捕、追诉;对发现的案件综合治理线索进行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等等。

为了作出公正处理决定。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批准逮捕或者起诉决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决定;对没有退补必要或者经退补重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阅卷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如何阅卷?——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步阅卷法”。

第一步,泛读证据,形成证据目录。该阶段宜粗不宜细,只需摘录证据名称即可。以非法集资案或者传销案为例,“集资名义”和“传销项目”往往具有迷惑性,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以及参与人的言辞证据形成了海量证据,很可能越看越晕,且抓不住案件主线。泛读后,可以形成全案证据目录,通过摘录证据名称可以初步了解案件涉及的主体架构、交叉任职、运营模式、虚假宣传、资金账目等证据情况分布,为后续办案时间分配、证据摘录做好准备。

第二步,精读证据,找出瑕疵证据。该阶段要仔细研读卷宗材料,重点在审查证据合法性,可以按照卷宗顺序逐一审查,发现瑕疵证据立即进行标注。在此阶段,承办人能够对全案瑕疵证据有一个概览,梳理归集后制作书面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说明补正,对其中需要调查核实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效率,为后续证据证明力分析以及全案证明体系的构建打下扎实基础。

第三步,摘录证据,制作阅卷笔录。该阶段要全面摘录证据内容,顺序上可以按照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分类摘录并标注页码,注意避免遗漏证据。笔者在办理一起20余人团伙海上绕关走私80余次成品油案件时,将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扣押清单,以及每航次的接油坐标、接油数量、估价数额、偷逃税款数额等要素进行表格式摘录,以体现走私犯罪的客观要素;对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进行摘录,以体现行为人的供认和相互指证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勘验转化电子数据时,常常对嫌疑人手机中的能够证明犯罪主观故意的微信、QQ语音有所遗漏,承办人需要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硬盘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音频文字转化,以夯实主观证据。在此阶段,承办人能够对全案的证据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后续办案跳出案卷材料奠定事实基础。

第四步,拆解重构,构建证明体系。该阶段可以跳出卷宗材料本身,对之前摘录的证据内容按照各个待证事实进行编排,便于后续制作法庭举证提纲。在完成证据编排后,可以对同一待证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如将证明涉案标的数量、价格等客观事实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转账记录进行比对分析,此时可以结合司法审计意见对上述书证进行辅助审查,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再如将证明嫌疑人行为、地位、作用的供述、证言等言辞证据进行比对分析,此时可以使用纵横双向表格形式,便于找出言辞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矛盾关系。对于矛盾证据,要针对相关书证和言辞证据进行回头阅卷,从中找出合理解释,若在案证据无法解释或者没有解释的,需要后续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沟通侦查人员的方式予以排除合理怀疑。在此阶段,承办人能够对各待证事实的证据情况有深度掌握,以此构建出全案的证明体系,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第五步,重点复阅,完善证明体系。在案件起诉后还要复阅卷宗,此时阅卷主要是为了完善提起公诉后的指控证据体系,为庭审答辩作准备。实践中,辩护人有时会在开庭审理前甚至当庭突袭新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往往防不胜防,这就需要承办人复阅案卷材料,结合辩护意见对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再熟悉,适时调整举证提纲和公诉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占据主动。如笔者办理的一起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辩护人当庭提供境外外商发票以证明被告人进口货物时没有低报价格逃税。对此笔者复阅卷宗,详细分析案发经过、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后,发现案发当时被告人明确表示外商发票材料已销毁无法予以提供,相关证人也能印证被告人存在删除电子数据、销毁财务凭证等毁灭证据行为,因此海关按照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结论作为完税价格核定偷逃税款于法有据,笔者据此以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为由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并得到法庭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指控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顾怡冬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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