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雪娇,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14日第7版。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办案实践中,实务工作者经常会遇到前后不一、双方矛盾等情况,影响全案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甚至直接导致有罪和无罪的差别。笔者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的应对办法。
一对一矛盾证据的采信。在办案中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这意味着两者不可能同时为真,但不能排除同时为假,当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时,如何采信就成为审查判断的重点和难点。一是注重首份言词证据审查,由于时间关系,案发后的虚假陈述往往尚未完善,因此案发后报案描述和第一时间的陈述普遍更接近实际,所以要结合发案破案经过,加强首份言词证据审查。二是做好案件细节证据采集,一对一场合下,对言词证据的采集应更为详细、具体,尽量不放过任何细节,同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便于复盘。三是开展证据合理性审查。将一对一矛盾证据进行全面梳理,结合生活经验对筛选出的不同部分进行再分析,降低与生活实际、常理相悖或与一般人选择相左陈述的证明力。
如胡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张某系陪酒女,称被胡某从KTV带回家中后发生性侵,胡某供述张某是自愿的,双方已在KTV谈妥价格,张某则全盘否认。由于被害人的工作性质导致其陈述可信度受到影响,但结合张某当晚事先已与男友约好且男友就在KTV附近等其下班、事中手机被胡某抢走、事后直接报警等细节,作出采信张某陈述的判断。
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审查。孤立的物证难以证明事实是犯罪行为构成的,只有言词证据是既能单独证明有罪又能单独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明显。对此,一是寻找能印证的其他证据,从物证、书证、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寻找印证,通过逻辑推理判定翻供、翻证是否合理。二是借助专门的科学知识和实验辅助,比如通过电子数据采集、声纹鉴定等科技手段对作案工具进行勘验比对,帮助固定印证,完善证据锁链。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翻供的犯罪嫌疑人、翻证的证人讲明法律政策,适时出示部分客观证据,攻破其侥幸心理,促其真诚认罪服法。
如赵甲、赵乙诈骗案中,赵甲、赵乙系亲兄弟,赵乙和另一名同案犯先到案,供述赵甲亦参与诈骗,赵甲被抓获后辩解自己未参与,把手机和银行卡借给了赵乙使用,对诈骗并不知情,随后赵乙推翻之前的供述,表示确实是借用了赵甲的手机和银行卡。对此,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进行声纹鉴定,并对手机通信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详细比对,最终确定赵甲是实际使用者,认定赵甲系诈骗案的主犯。
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应对。言词证据不稳定都有因可寻,除受主体的感知记忆能力、认识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限制,证言的陈述过程也受到取证人的接受能力、主观预断、人为取舍等因素影响,这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查明真实谅解意愿,对出具谅解书等情况要予以确认,避免被害人受其他因素影响而虚假表达谅解意愿。二是做好被害人保护,诉讼过程中可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不暴露真实外貌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三是打击妨害作证行为,减少影响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客观因素。
言词证据的天然不稳定性不可回避,尤其在庭审时对原有书面化证言进行否认的情况下,对全案证据采信将产生很大影响。庭审时翻供翻证十分考验公诉人的证据把控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只有提前完善加固证据链,构建“由证到供”的证据体系,方能在庭审时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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