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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委托律师:010-57425777

  • 试论刑事诉讼中口供的采信标准
    日期:2015-06-04 点击:153次

    试论刑事诉讼中口供的采信标准审判人员对于口供的过分敬畏,在刑事诉讼中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酿成许多冤假案件。当前,我国正在从体制和机制上防范冤假案件的发生,改变审判人员对口供的认识就显得极为重要而急切。口供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刑事审判中应给予高度重视,但是裁判者决不能据此轻信、盲信,将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王。

  • 法庭认定婚外情,六类证据很关键
    日期:2015-05-13 点击:69次

    法庭认定婚外情,六类证据很关键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日期:2015-05-10 点击:76次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案件举证要点
    日期:2015-05-10 点击:165次

    离婚案件举证要点 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 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和注意事项
    日期:2015-05-08 点击:331次

    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和注意事项 出借人没有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愿意起诉、或希望在条件成熟时再起诉等诸多原因,在这样情况下如何规避二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则来实现。

  • 离婚案件按揭房屋分割疑难问题探析
    日期:2015-05-07 点击:80次

    离婚案件按揭房屋分割疑难问题探析如果说对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时仅处理使用权而不处理所有权只是个别现象,争议不大,那么在关于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是否只能处理使用权的问题上则可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对于此类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如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日期:2015-05-05 点击:116次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 “凶宅”纠纷的法理分析及法律适用
    日期:2015-05-02 点击:126次

    “凶宅”纠纷的法理分析及法律适用如果一个房屋内数年前曾发生过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已经出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多年,用普通群众的话说就是“凶宅”的怨气已经被阳气冲散,“凶宅”成为了正常的房屋了,此时的房屋能否作为正常房屋出售?笔者认为,“凶宅”是因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这一事实不能像标签一样伴随房屋永久,“凶宅”可以因长期的居住和使用而“洗净”,这不仅符合了民间的习俗,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 浅析优势证据规则
    日期:2015-05-01 点击:1450次

    浅析优势证据规则 为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一是不切实际地追求证据的充分,凡是当事人主张的一切事实,都要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以此达到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变成一个个证据无言的排列组合,排斥法官在证据认定上应有的主观能动性。二是在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与查证上,认为法官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尽全力获取一切真实的证据,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这种证据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倾向,形成了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 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
    日期:2015-04-28 点击:668次

    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在鉴定程序开始后,双方应当向法院提交检材,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主要就是患者钓病历材料。对于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或医学理论书籍,仅是为了支持己方的主观观点而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属于检材的范围。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对病历材料当面质证,详细记录双方意见,尤其是对于病历材料记录客观性方面的异议,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充分权利。即使双方对于病历材料的客观性认识存在一些分歧,如果双方均认可病历材料作为检材,法院即可按照法定程序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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